北京冠领律所-当征收遇上违建,被征收人必须了解这些内容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9-18 10:04:49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通常会依法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一般不予补偿。在实务过程中,有些地方部门却出现了一刀切、盲目拆除的现象,导致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甚至得不到补偿。因此,正确判断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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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家住贵州的黄先生收到了当地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调查通知》,称黄先生一年前建设的房屋涉嫌违法占用耕地,需要配合调查。

  无独有偶,四川绵阳的胡先生于2007年建设一处房屋,该房屋于2021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之后,街道办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并实施了强拆行为。

  上述两个案件,看似都是拆除违法建筑,实际却天差地别。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在第一个案例中,黄先生的房屋建于2021年,其没有取得合法证件在耕地上建房,涉嫌违法行为,需要配合当地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后,采取合理的改正措施或者自行拆除。

  不同于黄先生的房屋,胡先生的房屋建于2008年以前,虽然也没有办理审批手续和相关证件,但当时尚未实施《城乡规划法》,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据此直接认定房屋属于违建。同时,胡先生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之内,需要有关单位调查后才能对房屋性质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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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因此,街道办不能随意以“违建”为由直接将胡先生的房屋拆除。

  “以拆违代征收”是征收部门常用的强征手段,那么,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时,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执法部门以违建为由强行拆除房屋时,需要先经过立案、调查等程序,听取被征收人陈述、辩解,必要时组织听证,综合判断作出处罚决定。执法部门送达处罚决定后,被征收人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执法部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才可以强制拆除房屋。

  以胡先生为例,街道办未经调查程序认定房屋为违法建筑,实质上剥夺了胡先生的陈述、申辩权。同时,街道办直接拆除房屋的行为也违反上述法定程序,胡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或复议的方式进行维权。

  拆除违法建筑需要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被征收人遇到强拆时应当冷静应对,保留证据,仔细查找强拆过程中存在的违法点,及时起诉维权。

  撰稿人:杨丽华

  审核人:董振杰

  文章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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