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不动产类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有哪些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0 14:59:53    

  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有些当事人认为,所有和不动产有关的行政诉讼,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事实上并非如此。

  

常见的不动产类行政诉讼管辖问题有哪些


  今天就对涉不动产类行政诉讼管辖问题进行解答。

  行政诉讼管辖问题1: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包括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房屋过户属于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行为,对此类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向诉争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管辖问题2: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住建部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驳回复议申请,应当列住建部为被告。

  以上就是关于行政诉讼管辖问题的解答。

  撰稿人:朱嘉琪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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