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一家人落户妻子所在村却被村民小组拒之门外,冠领律师助其达成心愿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3-12 11:16:02    

  “律师您好,目前的问题是,我和孩子们的户口都落户在村里,但是村民小组不承认让我们加入。村里要拆迁了,他们就是不想把钱分给我们,才拖延阻挠。”2023年8月,冠领律师接到乔正元的咨询电话,通话中乔正元将情况一一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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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正元是贵州人,和妻子宁珂结婚后,便将户口迁至宁珂的户口所在地——深圳的某个小村庄内。婚后不久二人生育了两个儿子,依法将孩子们的户口也落户在此。

  该村于2019年被纳入征收范围,乔正元听说自己和孩子不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土地被征收后拿不到补偿款。经多方了解,他向村民小组提起申请,村民小组召开会议进行表决。乔正元往村里缴纳过福钱(村内习俗,每户象征性交纳几块钱以求“纳福”,是一种村民内部的认同方式),也参与过村委会选举投票,他没有想到这次会议将自己和孩子们认定为“待议人员”。

  乔正元没有气馁,他向镇政府申请确认其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镇政府避重就轻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文简称决定),让乔正元等待村民小组召开会议予以表决。乔正元通过电话咨询过律师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帮助自己确认身份,冠领律所委派曹焱律师承办本案。

  冠领律师接手案件,分析镇政府作出决定的理由和错误依据。

  首先,镇政府以“并无证据证明三人曾在村民小组处,以户成员的身份承包过集体土地或者从事其他农业生产活动,故不能认为三人与村民小组之间存在着紧密的生产生活关系”为由,不直接回应其身份资格的申请。

  其次,决定中的内容是责令乔正元等待村民小组召开会议,属于程序性要求,不应以行政处理决定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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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以上两点,冠领律师代理乔正元和他的两个儿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决定,并将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的村民小组列为第三人。

  开庭当日,冠领律师摆出证据,说明意见:

  根据《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第3、4项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成员依法应当认定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双方至少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新出生人员,其户口依法登记在本村的;通过合法的婚姻关系、收养关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其户口依法登记在本村的。乔正元和两个儿子符合本条之规定,三人理应被认定为本村村民。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镇政府以继续由村民小组会议表决确认其成员资格,而不能直接认定其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依法可以由镇政府进行管辖。

  镇政府还想以生产生活关系驳回本案起诉,但法院审理案情后肯定了冠领律师的意见。法院最终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对乔正元和其两个儿子的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顺利胜诉,冠领律师帮助乔正元再获确认身份的机会,成功达成委托人到所求助的诉求,足见冠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水准。(除冠领律师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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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陈娅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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