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整合矿井致村民房屋坍塌,冠领律师经诉讼敦促行政机关履行灾害治理职责
刘伟(化名)是贵州省毕节市某村村民,2017年的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家房屋及周边土地上出现裂缝,地基、墙根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他向村委会说明情况后,得知最近村子周边的煤矿公司正在整合矿井,附近山体也曾出现塌陷、滑坡现象,自家房屋可能正是受此影响而出现问题。
刘伟认为随着煤矿开采建设,自家面临的风险将进一步扩大,因此向多部门反映,但始终未获回应,问题也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直到2023年3月,刘伟的房屋基本全部倒塌,当地县行政机关这才组织村民搬离避险,安排租房给他们临时居住。
2023年5月,县行政机关作出《房屋开裂赔偿资金名单公示》,决定对刘伟赔偿30.7万元。刘伟认为这一赔偿数额远远低于他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拒绝领取赔偿款,并联系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准备维权。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刘悦欣律师、刘晓鹏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介入案件后,首先代理刘伟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根据回复得知在煤矿公司整合矿井时,上级机关便已明确要求县行政机关做好补偿工作,并落实搬迁安置工作,而刘伟却至今仍未得到安置。
2023年10月,冠领律师代理刘伟向县行政机关邮寄了《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申请书》,要求其履行地质灾害搬迁职责。然而县行政机关签收该申请书后,并未作出任何答复。
刘伟认为县行政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为,使他的生命安全面临严重威胁,间接导致他的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因此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县行政机关辩称:刘伟请求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前置的法定情形,现刘伟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对此,冠领律师反驳指出:刘伟申请县行政机关履行地质灾害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属于其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应当主动履行、依职权履行的法定职责,刘伟是否提出过要求被告方履职的申请,不影响诉权。且刘伟是在2023年10月邮寄的《地质灾害移民搬迁申请书》,该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之前,即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范围,刘伟的起诉符合法定起诉条件。
冠领律师还提出:
首先,因煤矿工业场地建设引发山体滑坡、地表塌陷裂缝、居民房屋开裂等地质灾害,属于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当地县行政机关具有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搬迁避让措施,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法定职责。
其次,刘伟的房屋位于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区内,属于搬迁避让对象,县行政机关却仅租房给他暂时使用,仅履行了临时避让职责,并未实现永久性搬迁。
最后,搬迁安置点目前正在按程序报批征收,尚未开工建设。县行政机关对搬迁安置点的设计、规划、建设等工作仍未落实,所采取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不足以有效保护受灾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属于履行地质灾害治理职责不全面、不充分、不到位。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7月作出判决:县行政机关限期对刘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搬迁避让的法定职责。
通过本案可知,如因煤炭采掘行为遭受损害时,要根据损害原因及危害程度,及时采取必要的手段或方式,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同时,县级以上行政机关作为自然灾害的预防法定主体,煤炭企业作为侵权责任方,都有责任有义务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以降低损害后果。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