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被强制撤回该怎么办
在棚户区改造等征收项目中,被拆迁人往往认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意味着权益得到了保障。然而现实中,还存在双方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是行政机关反悔的情况。比如棚户区改造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又被强制撤回,到底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2019年,内蒙古刘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经过与征收办多次协商,刘先生签署了包括拆迁补偿协议在内的多份文件。令人意外的是,行政机关事后却以“审查”为名,将刘先生签好的协议全部收回,导致其补偿问题被长期搁置。
2023年底,刘先生委托专业拆迁律师维权。律师代理刘先生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其与征收办签订的补偿协议及相关文件,却惨遭拒绝。面对这一情况,律师立即代理刘先生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最终成功撤销了行政机关原来的拒绝公开的告知书,被责令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这个案例揭示了征收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行政协议一旦签订,就产生法律效力,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单方面撤回或变更。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情形包括:以内部审查为由否定协议效力、以政策调整为由拒绝履行、以各种理由拖延协议履行等。
当遇到已签补偿协议被行政机关单方面撤回的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步骤:第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获取协议文本及相关征收文件;第二,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第三,必要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维权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醒,行政协议纠纷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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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马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