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未达成补偿协议时,新余市某厂房遭强拆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3-09 10:31:39    

  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厂房却遭遇了强拆,当事人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上海冠领律师事务所:未达成补偿协议时,新余市某厂房遭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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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世俊(文中均为化名)拥有一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在该土地上建有一栋房屋。2006年3月,邓世俊在该房屋后方建造了厂房。

  2019年4月24日,新余市A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补偿方案》,并征收范围内进行张贴公示,补偿对象为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签约及其他附属物的所有权单位或个人,案涉厂房在征收范围内。2020年4月21日,相关部门对房屋进行测量,并制作了《房屋拆迁登记表》。

  因邓世俊与征收部门一直未能就厂房的安置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订相关协议书。2020年6月5日8时50分许,区拆迁办委托实施单位拆除案涉房屋。邓世俊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5月15日,市城市管理局以邓世俊未经许可在该村擅自搭建约380平方米简易附属房为由,作出《责改通知书》并送达原告,责令严正生于同月22日17时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同年7月24日,市城市管理局认为其作出的《责改通知书》存在不妥,决定撤销《责改通知书》,并告知邓世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交出土地应履行的法定程序,首先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对拒不交出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拆除案涉房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邓世俊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其强制拆除案涉房屋,违反法律规定,因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该行政强制行为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故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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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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