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山东烟台市强拆洗浴城及设施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2-22 10:43:01    

  2021年7月,郑保义在山东烟台租赁二十余年的房屋被有关部门在未出示任何文件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并扣押和损毁了部分设施设备。近日,这场纠纷在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代理下,备足证据,立足当地政策,成功确认了案涉行政行为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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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年前,郑保义从山东烟台的文化宫和南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租赁了一间房屋,用于经营洗浴城。双方约定郑保义负责室内的装修、维护,室外广告的设置、维护以及因此引发的纠纷也由其承担。2021年,当地街道办事处在没有作出任何通告,也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郑保义已经营二十余年的洗浴城,进行了强制拆除,扣押了部分设施,并毁损了部分设备物品,致使郑保义的公章和部分办公文件丢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郑保义认为房子虽然是租的,但里面的装修是自己完成的,自己对于室内的装饰装潢有所有权,街道办事处未出示任何文件,无权进行强制拆除。于是他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找律师帮忙,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拆迁案件有着丰富办案经验的程重律师代理了此案。冠领律师经过与郑保义的一番交谈,了解了事情始末,而后又去到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形成攻防策略,随后根据郑保义提供的证据指导他对证据进行补充,最终代理郑保义对当地街道办事处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街道办事处辩称,其并未实施强制扣押及损害郑保义设施与物品的行为,且原告、被告不适格。案涉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文化宫和南柯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7月,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两个单位分别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认为两个单位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文化宫左侧(案涉洗浴城)搭建2800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了规定。随后两个单位自行将建筑物拆除,并由当地公证处进行了现场公证。因此,原被告均不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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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对此观点进行了反驳,首先,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郑保义作为案涉房屋的承租人,且其所有的物品在强拆过程中遭到毁损,因此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其次,根据当地《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违法建设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定可知,各街道是辖区违法建设治理和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郑保义拍摄的拆除现场照片和视频资料,能够证明拆除案涉房屋及搬离物品的行为是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实施的,因此被告主体适格。

  另外,街道办事处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拆除行为是文化宫和南柯实业有限公司实施的,而从拆除监控视频能够看出郑保义的物品被哄抢、毁坏和扣押,负责扣押的是街道办事处执法队的队长。街道办事处在对郑保义的物品强制搬离的过程中,没有依法作出行政决定,未催告其履行义务,未告知其有陈述、申辩以及救济的权利,也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违反了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此,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街道办事处的观点没有足够的证据进行证明,最终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当地街道办事处2021年7月强制拆除并搬离洗浴城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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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 段光平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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