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青海拆迁补偿律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如何请求赔偿
法律规定,强制拆除房屋对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需要由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主体给予相应赔偿,如果是非法的强制拆除,对当事人的赔偿不得低于补偿。那么,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如何请求赔偿?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青海海东陈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因为不满意补偿,他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有关部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以后,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拆除了陈先生的房屋,造成屋内物品大量损毁。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若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征收方虽然对被征收人作出了补偿决定,依法申请了强制执行程序,但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也还需履行必要的催告程序,依法对屋内财物进行清点,制作《财产清点登记表》,否则因此导致被征收人合法财物损失的,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陈先生可以委托律师通过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有关部门在拆房过程中造成室内合法财物毁损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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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谷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