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村小组与林科所林权证重合权属难定,冠领律师帮村小组维权一波三折迎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4-03-20 11:27:27    

  2019年9月,江西抚州一个小山村的“大厅屋”里,十几个村民或站或坐,目光都看向一位面朝窗外,正“吧嗒吧嗒”抽着旱烟的老人。他的眉头皱起,就像村旁层峦叠嶂的山,烟雾缭绕着满面的愁容。老人久久不言,有年轻人却忍不了这沉默压抑的氛围,用石头栽进平湖里的动静叫嚷起来:“吴叔,那可是八百亩林子,可不能就这么白白给了别人,您得赶紧拿个主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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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吴的老人回头看了一眼:“咱有证,人家也有证,都说林子是自己的,争了这么多年也没争出个结果来。依我看,要想论个先后,还是得找政府!”屋里的其他人闻言纷纷点头,然后找车的找车、弄材料的弄材料,为了保住村外的林地,所有人都忙碌了起来。那么,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早在1982年时,当地县行政机关就向该村某小组发放了一份山林权证,载明村外约合八百亩山林归该村小组所有,随后有村民承包林地经营生产,日子过得有声有色。不成想几年后,某林科所找上门来,称上述林地归它所有,要求村小组配合撤出,并且也拿出了一份盖有县行政机关公章的证书。双方都说自己的证件有效,彼此互不相让,这矛盾绵延了三十多年。

  时间回到现在,村小组终于下定决心,要彻底解决林地权属问题,于是派代表来到县行政机关寻求帮助。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这属于山林权属纠纷,需要起诉由法院判决处理。村小组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小组在1982年登记的山林权证有效,并按2006年林改的规定办理林权证。

  法院认为村小组的起诉超过最长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了起诉。村小组对裁定结果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了村小组的上诉。

  这下村民们不知该如何是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去了,问题还是没有解决,难道就只能继续忍受这种权属不明的情况?这时有村民提出:“咱们都不是专业人士,也搞不清这些程序,难免有疏漏的地方,要我说啊,咱们这份‘瓷器活儿’,还是得让有‘金刚钻儿’的人来干才算稳妥!”村民们回想起维权的经历,都觉得此话有理。经过多方比较,村小组最终选择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赵国栋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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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后,首先代理村小组向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山林权调处,尝试通过这一最简便的程序,一举帮助村小组解决问题。2022年11月,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出《回复》,驳回了村小组的申请。村小组对《回复》不服,委托冠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3年3月,冠领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得知,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已向某林科所颁发了林权证。

  冠领律师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维权方案,撤回上述起诉后,又代理村小组重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林科所颁发的林权证。

  在诉讼过程中,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辩称:村小组的起诉已经超过最长起诉期限,应予驳回。冠领律师反驳指出:村小组是在2023年3月知晓涉案林权证内容,根据法律规定,并未超过起诉期限,有权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林科所颁证的行为符合国家政策、权属明确有效,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村小组的诉讼请求。

  村小组对判决结果不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坚决表示要维权到底。在二审过程中,冠领律师提出:

  根据法律规定,林权登记应当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且符合“申请、核查、公告、审批”等法定程序。本案中,村小组与林科所二者的林权证存在重合的情形,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和发证单位,有义务查清具体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而在案涉林地存在重复登记及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形下,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林科所作出林权登记,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二审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撤销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向林科所作出的林权登记。

  历经数个程序,村小组的维权之路终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正向着林地确权的胜利终点前进。上述判决作出后,村民们对冠领律师的能力愈加信服,继续委托冠领律师代理后续政府裁决程序,以求彻底解决林地权属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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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谷楠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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