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养殖场被强拆经营者却被指“无利害关系”,冠领律师助其成功确认强拆违法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7-31 11:41:02    

  2024年12月的一天清晨,湖北襄阳某村的一家养殖场门口异常喧嚣。养殖场主黄强(化名)赶到时,钢构厂棚已倒塌大半,推土机正碾过他搭建的鸡舍和水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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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天前,黄强刚刚收到有关部门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可他没有想到施工队会来得如此快,他根本没有来得及转移养殖场内的物品与设备。看着满地狼藉,黄强除了心疼还有着满满的委屈与不甘。

  原来,这并非养殖场第一次被强拆。多年前,黄强的父亲与人在此合伙搭建了养鸡场,由于对程序不了解且缺少相关手续,养鸡场建成不久就因存在违建被部分拆除。2022年,黄强接手了养鸡场,吸取了父亲的经验,黄强及时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家禽饲养以及水产养殖。

  自认没有问题后,黄强开始挖水塘、硬化地面、重修棚顶……然而,养殖场刚刚步入正轨,养殖场却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征收部门连下多份文件,直接将养殖场的房屋认定为违建,又在黄强还未了解清楚情况时,直接实施了强拆。

  更让黄强难以接受的是,征收部门认为其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也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无权主张赔偿。并强调,案涉房屋为违建,不存在征收补偿。在反复沟通未果后,黄强带着满腹疑问来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求助。冠领律师赵萍、实习律师李秋平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虽然我父亲才是土地的使用权人,但自重建养殖场后,都是我在忙前忙后,现在房子被拆,难道我真的没有资格要求赔偿吗?”

  冠领律师安抚黄强激动的情绪,结合案情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的询问笔录、现场查看表、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黄强在案涉土地上开挖堰塘、硬化地面、搭建房顶用于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强制拆除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行为对黄强在房屋上的添附、屋内物品或其行使的经营权造成损害或不利影响,因此,黄强与本案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不过,冠领律师在细致收集相关资料后发现,案涉房屋虽并非历史违建,但位于当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黄强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

  我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行政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可反观本案,征收部门在行政复议、诉讼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并且征收部门未全面履行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已属程序违法。于是,冠领律师代理黄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过程中,律师围绕上述分析据理力争,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征收部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冠领律师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严谨态度得到黄强的高度认可,这场风波也让他更加明白了法律与程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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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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