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甘肃强制拆迁房屋案胜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03 15:34:37    

    2006年3月1日,孙威(本文均系化名)与邻居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邻居将3.27亩的承包地出租给孙威使用。孙威与妻子王欣于2006年3月出资建设养殖大棚、库房、看护房等建筑约1000平方米,一直用于养猪经营。

强制拆迁房屋

    因道路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孙威的养猪场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9月3日,相关部门在未与孙伟夫妇签订补偿协议,也未对其进行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全部拆除。眼看自己多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孙威决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了解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在拆迁业务行业久负盛名,便选择委托了冠领律师代理此案。

强制拆迁房屋

    庭审中,被告1被告2称,他们只是配合被告3的工作,对涉案房屋的强制拆迁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3称,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且闲置多年,不能证明用于养殖经营的事实。原告修建房屋的土地属于农用地,且修建简易大棚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审批或同意,属于违法建筑。被告有权责令原告限期整改,对违章建筑强制拆除,被告是适格的强拆主体。

强制拆迁房屋

    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对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被告制作的《通知书》、《通告书》未向原告进行送达,无送达回证等相关凭证佐证。原告修建的大棚等相关房屋虽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但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向原告送达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亦未向原告告知其享有的行政复议权及诉讼权。

    第三,被告在实施行政强制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中无原告签字,亦未注明未签字原因。综上所述,被告拆除原告大棚的行为不能视为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被告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相关的行政行为程序与实体均违法。

    最后,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1、被告2、被告3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强制拆迁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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