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贵州违建拆除律师-法律如何界定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1-04 09:32:57    

  拆迁办错将房屋全部拆除,姐姐王君提起行政诉讼却被拆迁办反驳主体资格不适格。法律中如何界定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贵州违建拆除律师-法律如何界定原告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贵州某村王君拥有两间小平房,划给妹妹一间。2021年实行征收时,王君发现给妹妹居住的房屋门上张贴了一张针对妹妹王娟作出的《通知》告知其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拆除。

  一段时间后两间房子被强拆,屋内财产悉数被毁。王君委托律师果断提起行政诉讼,可拆迁办却认为通知的主体是王娟,王君不具有原告注意资格。律师指出王君与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首先查清的问题是涉案房屋建设及建成后的使用情况是否是由王君出资,产权证是否为王君。而律师也提供了产权证,证书是明确了王君为房主可以证明和认定当事人王君与被诉强拆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王君提起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法院判决要求被告拆迁办对强拆违法行为做出应有补偿。

  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可能性”为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材料。只要原告的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可能性即具有利害关系,就具有原告资格,具备起诉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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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赵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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