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江苏房屋征收律师-无主体对私自拆除行为负责的拆迁案例怎么办
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拆迁案例中,法院该如何作出认定或推定?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因市政公路建设需要,江苏徐州某区政府于2017年4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赵某位于某村的房屋临近征收区域,但不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5月,赵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赵某的邻居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看到现场聚集的人员正在实施搬迁。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区政府对其房屋实施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诉中查明,赵某房屋所在的土地被市政公路建设占用。该拆迁案例法院判决确认区政府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承担农村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职权。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拆迁案例中,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及举证责任作出认定或推定。被诉强制拆除房屋行为发生前,赵某没有与征收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也无证据证明征收人已经作出书面征收决定或限期拆除决定,故被诉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涉案项目是区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虽然该区域内协议签订主体为村委会与各被征收人,但房屋征收决定由区政府作出,赵某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与征收行为具有高度关联性。在区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另外,赵某的房屋及房屋所占用集体土地均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且赵某也未获得相应安置补偿,所以该拆迁案例中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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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曾超超
审稿人:赵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