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房屋征收补偿款较低,冠领律师助四川眉山村民起诉维权获胜
王明(化名)是四川省眉山市某村村民,他在村里拥有一套房屋。2022年9月,随着县行政机关启动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王明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土地的范围。
次月,县行政机关详细发布了一份《补偿安置公告》,公告里载明了征地范围、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等内容。2022年11月,县行政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对王明的房屋及地上构筑物、其他附属设施进行了测量、登记,但王明并没有签字确认。
时间来到2023年的春天,随着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逐步推进,相关工作人员多次造访王明家中,意图就拆迁安置事宜达成共识。遗憾的是,因王明认为县行政机关所提供的补偿标准较低,所以双方未能成功签署补偿安置协议。即便经过多次面对面协商,分歧依旧难以弥合。
面对此僵局,王明于2023年11月21日正式向县级行政机关提交安置补偿申请,恳请对方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合理且明确的安置补偿方案。同年12月14日,县行政机关就此申请给出了书面答复,并于17日送达王明手中。但令王明不满的是,王明认为该答复模棱两可,并未直接回应他的安置补偿诉求。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明决定向冠领律所求助。冠领律所经过研判接受了委托,委派郑俊霄律师代理此案。
介入案件后,律师查阅了大量与征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公告和补偿安置政策,确保对案件背景有清晰而全面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律师梳理出案件的关键点:县行政机关向王明作出的安置补偿答复是否属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随后,律师代理王明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首先列出相关法条: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县行政机关具有作出案涉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及《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县行政机关应于其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王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并支付其依法享有的补偿、补助费用。
据此,律师指出:县行政机关未在其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对王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也未支付补偿、补助费用,且在收到王明的安置补偿申请后,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补偿安置答复,但内容只是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情况的告知,并未针对王明的申请内容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因此该告知行为不属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履职行为。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于2024年6月作出判决:责令县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对王明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这一结果大大鼓舞了王明维权的信心,他对冠领律师的专业水平愈发认可,目前他将继续在冠领律师的指导下准备相关材料,以尽快完成后续安置补偿事宜。(文中除律师外,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陈雨欣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