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湖南拆迁律师回答行政裁决缺席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13 14: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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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臧某是湖南某地的村民,2008年,他的房屋和土地被划入征收范围。由于对补偿不满意,于是臧某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2009年9月16日,征收部门与臧某进行了协商,并签订了《对臧某户房屋拆迁补偿争议的调处方案》,不过臧某一直没有拿到湖南省政府的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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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2月20日,原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原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下发了《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现为省自然资源厅)不再受理、办理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向省政府申请裁决的案件。省国土资源厅已经受理的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和省政府法制办已受理的对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均不再以省政府名义作出裁决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该部分案件由案件承办机构组织有关单位协调处理。于是,臧某的行政裁决又被搁浅了。

  2019年1月28日,臧某向湖南省人民政府邮寄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请求:1.湖南省人民政府赔偿因拖延行政裁决对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10万元;2.湖南省人民政府赔偿因拖延行政裁决对申请人臧某造成的精神伤害赔礼道歉;3.湖南省人民政府补偿申请人10年维权误工费、律师费等经济损失1.5万元。湖南省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经审查,于2019年2月11日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决定书》,认为申请人臧某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且明显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决定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臧某。臧某不服该决定,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该规定所指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直接导致当事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损的情形。本案中,臧某所主张的损失是不服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金额,以及臧某据此提起信访诉讼等的费用。湖南省人民政府对于征收补偿安置争议未作出行政裁决的行为,并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权的直接处分,与臧某所主张的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差额之间,也没有必然或直接的因果关系。同时,对于上述费用是否属于合法权益损失,并无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亦无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因此,臧某以湖南省人民政府拖延裁决造成损失为由,主张本案行政赔偿,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据此判决驳回了臧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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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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