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完通知就强拆 这事在海南万宁过不去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8-09 14:43:25    

  李强、张敏、王飞(均系化名)是海南省居民。为了发展经济,当地决定开发建设槟榔生产休闲体验产业园项目,并开始征收部分集体土地和农场土地,李强等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内。2020年11月23日,征收部门联合作出《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通知书》,限李强等三人在通知送达之日起7天内将房屋自行拆除,如逾期将依法强制执行拆迁。2020年11月27日,被告在原告住处张贴《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通知书》,随即房屋就被拆除了。

  征收部门在作出通知书后,曾派工作人员口头通知李强等三人近期就会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但没有做任何形式的补偿。李强等三人认为,限拆通知书对他们的权利义务已产生实际影响,严重侵犯三人的合法权益。李强等三人在咨询多家律所后,选择共同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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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被告征收部门辩称,为做好拆迁补偿工作,被告在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前已事先告知原告,充分保障了原告的权利。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程序中的准备行为。该通知书仅仅是行政机关就相应事项向原告所做的告知,属于行政强制程序中准备性、过程性、阶段性的行为,不产生独立的、最终的行政法律效力,对原告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综上所述,二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违法性,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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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领律师针锋相对,在庭审中发表以下观点:
  第一,被告缺乏作出《限期拆迁通知书》行为的实体依据、法律依据。被告事先没有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事后也并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复议或诉讼权利,被告作出该通知行为程序违法。被告在原告处随意张贴《限期拆迁通知书》系违法的行政行为,应予以撤销。

  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限期拆迁通知书》的内容对原告李强的财产权利处分提出了明确要求,增设了相关义务,对李强的权利义务已经产生了实际的影响。原告起诉的行为具有行政法上的可诉性。

  第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不仅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且要求要有法律依据。两被告作出该通知应该有土地管理或者房屋征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但两被告并没有提供其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事实根据。因此,两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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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理,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被告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限期拆迁通知书》。

  本案显示出,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在拆迁来临时应对失当。法律知识不足的当事人面对拆迁方的强硬态度几乎无言以辩。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借助专业拆迁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事实上,这也是为自己争取到一个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最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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