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合作区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得到批复_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8-12 14:34:25    

2021年8月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深府函(2021)112号文件,内容是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前海合作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批复,正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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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前海管理局: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关于提请市政府批复深圳市前海合作区2018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的请示》(深前海[2021]33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省政府《关于同意授权深圳市人民政府行使相关土地管理权限的批复》(粤府函(2012)115号)精神和2018年度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上报的前海合作区4项农用地转用实施方案,将国有农用地2.1007公顷(全部为其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未利用地3.4836公顷。上述土地经完善相关手续后依照规划安排作为前海合作区城市建设用地。

  二、该批次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安排为城乡建设用地,供地时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规划安排相符。同时,供地方式、供地规模、供地标准等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到节约集约用地。

  三、使用土地涉及有关税费的收缴或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具体项目供地情况须按规定报备。
附件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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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知识科普: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想转就能转的吗?需要进行怎样的流程呢?
对此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其次,对于建设占用土地的问题需要遵循相应的程序。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遇到相关的拆迁征收问题,可向专业律师及时咨询;若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权,寻求一个公平正义的结果。 

撰稿人:魏苗苗  
审稿人:董主编 
编辑:程瑞坡
稿件类型:原创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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