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代签拆迁补偿协议,村民如何救济?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8-20 14:40:12    

  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常常会代理和主管很多村务,在征地拆迁活动中也十分活跃,某些征迁过程中,一些村委会甚至直接代替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村委会代签的拆迁补偿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村民如果对其中的补偿不满意,又该如何救济?本文为您解答。

图片19.png

一、村委会代签的拆迁补偿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拆迁补偿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可以适用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村委会代签的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被代签村民是否对村委会有授权或者追认。如果村委会在代签补偿协议时,提前经过该村民的授权同意,则该份拆迁补偿协议有效,该村民需要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接受协议约定的补偿数额。

  但如果被代签村民并未同意或者并不知晓的情况下,村委会代签了他的补偿协议,那么这份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则取决于该村民事后是否追认。若其事后表示同意或接受这份补偿协议内容,则被代签的补偿协议对该村民有效;反之,则无效。

图片20.png

二、村委会代签拆迁补偿协议,村民如何救济?

  实践中,村委会未经村民同意代签拆迁补偿协议,往往因为补偿数额过低,无法获得追认,非常容易引发纠纷,这时被代签村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救济:

1、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因此,当村委会擅自签约损害村民权益时,村民有权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责令村委会改正其签约行为。不过实践中,我们还是多以法院判决将协议无效的事实加以明确固定。

2、以村委会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其签约行为。

  除了上述《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村委会擅自代签村民拆迁补偿协议,使得被代签的村民不能拿到合理补偿,侵害了被代签村民的合法权益,被代签村民可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补偿协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3、以签约机关为被告,申请法院撤销其签约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在没有被拆迁村民授权的情况下,签约机关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属于重大明显的违法行政行为,被代签的村民可以签约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签约机关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行政行为无效来进行救济。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示,为避免不必要的拆迁补偿纠纷,被拆迁村民最好亲自确认拆迁补偿协议内容是否公平、合理,对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签协议的,请及时、依法维权。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