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天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胜诉_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8-28 18:30:43    

    钱金(化名)在天津某区有一套房屋。随后,该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2020年7月4日,钱金以邮政特快专递形式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和自己处于同一改造片区、同一改造项目的另外九户与街道办事处签订的补偿协议、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登记表、房屋所在地项目的补偿安置方案或改造方案、人民政府关于收回申请人所在村宅基地的批复、该地块上收回宅基地前的分户测量或调查情况及各户补偿情况的说明等材料。当地街道办事处收到钱金申请后,于2020年7月29日做出《信息公开回复书》,告知钱金申请的信息因涉及到个人隐私,不予公开。钱金不服,遂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原告申请的第1项和第5项信息公开内容。本案一审以原告胜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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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问题联系删除

    庭审中,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首先,原告申请的第1项和第5项信息涉及到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已经在2020年7月29日向原告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原告不予公开第1项、第5项信息的法定理由。其次,在2021年的3月10日到2021年3月30日期间,自己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九户被拆迁人进行了询问,有2位没有取得联系,其他7位均不同意公开。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钱金起诉要求被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公开原告申请的第1项和第5项信息公开内容,被告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就原告要求公开的第一项,被告认为该信息涉及其他被征收人的隐私,但却未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征求意见,径行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属于不履行其法定职能的行为。

    第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因此,民法典将隐私包含了两个方面的权益,第一个是“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主要特点就是“私密”,具有“尚不能为人所知”的特点。本案中,被告提交了诉讼中取得的证据及协议模板,通过模板可以看出,协议的主要内容涉及的是被拆迁人的主(附)房的相关情况,包括结构、面积和间数,被告陈述该部分信息也已经在村域范围内进行过公开,因此,该部分信息已不具有私密的性质。且根据当地的规定,该类信息属于在拆还迁过程中,应主动公开接受监督的项目,因此,在价值判断上,即使该类信息尚未公开,但该“私密”的权益低于民众对当地拆还迁活动的监督权益,鉴于协议中还包括房屋之外的其他情况该部分是否已经公开尚未可知,因此就该部分,被告应按照上述方法予以判断,如果该部分涉及个人私密信息的,可以釆取《条例》规定的办法予以区分处理。

    第三,《民法典》规定的隐私的第二个方面,则是“私人生活安宁”的权益,原告申请公开的为被拆除房屋的相关信息。因此,即使公开房屋所在地等信息也不会因此加重对“私人生活安宁”的破坏程度,更遑论是房屋结构、面积等信息。因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依据不足。就原告申请的第1项中的部分内容及第5项内容,是否能予公开,仍需被告调查研究,作出判断。鉴于此,被告应限期就原告的申请重新处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一、撤销被告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信息公开回复书》;二、判令被告处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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