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发布!农村土地征收法定程序-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01 12:00:03    

    湖南省通知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湘政发〔202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征地补偿工作实际,现将调整后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为当地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原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

    三、征收永久基本农田的,按本标准的2倍执行;征收水田(属永久基本农田的除外)的,按本标准的1.2倍执行;征收园地、林地的,按照相应的地类系数执行;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本标准执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标准的0.6倍执行。

    四、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作出相应调整,但是不得低于本通知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

    五、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区位条件等因素分类进行规定,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六、本标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在本标准施行前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依法依规做好征地补偿标准调整落实工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5日

    下表: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2021年调整)

    单位:元/亩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据此,冠领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农村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

    1.需要征收土地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预公告不能少于10个工作日,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

    2.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

    3.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4.多数被征地的农民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5.根据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7.提出征收土地申请,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8.征收土地申请批准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9.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标准,制定补偿分配办法。

    10.落实有关补偿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11.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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