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代理内蒙古房屋征收补偿再审案胜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27 12:00:52    

    近日,冠领代理内蒙古房屋征收补偿再审一案,迎来胜诉喜讯。时隔五年,当事人终获公正判决!

    内蒙古包头的李先生用自家的房子经营了一个小卖部,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税务登记证。2015年2月16日,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李先生的房屋被划入了征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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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知这个消息后,李先生积极配合区政府对自家房屋的面积及价格等做了评估,他对评估结果未提出异议。事情原本进行得很顺利,可双方在房屋性质上还是产生了争议。区政府认为,李先生的房屋登记性质为住宅,补偿应当按照住宅标准的计算,李先生则认为自己的房屋具有经营性质,应按照营业性用房给予补偿。为此,直至征收补偿期限届满,双方也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最终,区政府在综合对照《征收补偿方案》和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李先生。

    李先生对补偿结果不满意,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区政府的补偿决定合理合法,没有错误,驳回了他的起诉,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后,内蒙古高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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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甘心的李先生找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两位冠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迅速对本案进行了研判分析,她们认为征收补偿决定却有不公之处,于是帮助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作出裁定,提审本案,并于2020年8月24日裁定将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得知消息的李先生欣喜若狂,而对于冠领律师来说还有一场硬仗要打,丝毫不能懈怠。就本案而言,争议的焦点在于被诉征收补偿决定是否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及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第一,关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的问题。冠领律师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因此,征收房屋应当充分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在第四部分“完善相关相关政策措施,妥善解决遗留问题”中载明:“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中,涉案房屋登记性质为住宅,但李先生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能够证明该房屋实际用于商业经营。区政府没有考虑该实际情况,完全按照产权性质,没有给予住改商房屋有关经营方面的任何补偿,不符合上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对于房屋性质为住宅,但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适当补偿的规定。

    另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区政府对李先生的房屋用于经营予以否认,但却未能提供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的相关证据,在此情况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不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第二,关于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冠领律师发现,区政府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然而适用的却是当时已经废止的2011年的《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与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适用的2013年《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对补偿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区政府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影响了李先生的合法权益。

    综上,被告区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包头市中级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内蒙古高级法院予以维持。时隔五年,李先生终于迎来了公正的判决,对于冠领律师来说,当事人满意就是他们最大的心愿。冠领律师也用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践行了胜诉共赢的理念,为当事人发声,为公平正义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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