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养殖场征地补偿标准-山东拆迁纠纷律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18 16:03:18    

  2020年4月12日,山东某区政府作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4月13日公告。钟先生的养殖场院落位于征收范围。

  2020年10月15日,钟先生以信函方式向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为“申请贵单位依法公开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用使用和发放情况,具体包括:1.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补助费用的总预算总额;2.该项目中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助费用的实际发放额;3.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山东养殖场征地补偿标准-山东拆迁纠纷律师

  2020年10月23日,相关街道筹备处工作委员会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作出复函。基本内容为,1.被调查居民均选择回迁安置,根据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不需要支付拆迁补偿及补助费用,故不存在总预算总额,同时18个月的过渡费,均已发放到位,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依法履行了补偿义务。2.根据棚户区资金结算组统计,截止目前已经完成1292户的资金发放工资,发放金额共计109838632.40元。3.申请人申请的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由于数量庞大,在制作过程中存在浪费政府资源现象,建议不予公开。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1日,该区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钟先生第l项信息不存在。第2项信息内容为,发放金额共计109838632.40元。第3项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因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说明理由通知书》,要求钟先生说明理由。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1月12日,钟先生作出答复,其认为,“申请人要求公开该项内容合理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该项内容的目的,是要了解相关单位在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时,是否做到了公平公正。仅仅公开该项目中的拆迁补助费用实际发放总额,不公开分户明细,并不能消除申请人的疑惑。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有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3日,区政府作出不予处理告知书,认为钟先生申请公开的“该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经书面要求其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处理。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钟先生对该不予处理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等方面的政府信息属于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中,钟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区薛庄社区房屋征收项目中“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其作为薛庄社区的居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区政府认为钟先生申请公开的该项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开和公平,消除被征收人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区政府应当根据上述行政法规规定,向钟先生公开其申请的“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政府信息。但是,若区政府认为钟先生申请的该项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想了解征地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综上,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处理告知书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区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予处理告知书》;

  二、责令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钟先生申请的“每家每户的分户补偿明细”政府信息重新作出处理。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