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讯】冠领代理广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1 14:11:35    

  2011年,郑明与范飞(均系化名)签署水电站转让协议。通过协议约定,郑明获得了水电站的全部经营权、经营设备及附属厂房、宿舍等资产。该水电站证件齐全,有房地产权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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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为了实施高速公路建设,当地政府启动了征迁工作,水电站正处于征收范围内,因范飞没有及时变更水电站宿舍楼的产权登记,在2012年10月,相关部门张贴补偿安置方案后,范飞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相关部门于2014年4月强行拆除了水电站、宿舍及其附属设施,郑明作为水电站的所有权人提出赔偿,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分别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镇政府一直未回复。

  郑明认为,三部门共同进行的违法拆迁行为,给其自身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个人合法财产权,应当依法共同承担和履行赔偿责任,于是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经慎重考虑,郑明决定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周旭亮律师和张婷律师代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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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中三被告却称,原告主体不适格。水电站未列入该项目的征收范围,可以正常生产经营,不属于赔偿范围。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是宿舍楼,宿舍楼的产权至今在范飞名下。因此,原告应先确认权属再起诉申请补偿,其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在范飞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及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宿舍采取拆除措施是合法征收。拆除宿舍楼并不影响水电站的正常运行,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且要求补偿金额过高。作为被告之一的市政府称,因其未实际参与拆房行为,其不是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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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飞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的辩解看似合理,但冠领律师早已看出破绽,并指出:

  第一,水电站具备原告资格。虽然涉案房屋登记于范飞名下,但该房屋为水电站实际使用,且水电站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明其具有涉案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水电站于被诉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第二,市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虽然被诉强制拆除行为是镇政府作出,但其是基于市政府的委托而实施,应由市政府承担被诉强拆行为的法律后果。市政府未按上述规定作出征收补偿方案,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案房屋实施行政强拆行为属违法。

  第三,市政府未按法定程序征收涉案房屋,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市政府应为赔偿义务机关。涉案房屋是否存在权属争议,并不影响市政府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因此,市政府应依法作出赔偿决定,并提存相应赔偿款。

  综上所述,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因房屋已被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法应确认违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市政府委托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职工宿舍及相关附属设施等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市政府在本判决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上述强拆行为作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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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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