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单位内部分房属于征地拆迁问题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8 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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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某与父亲及子女一家三代自1980年开始住在一套公租房内,其原单位粮食收储公司让其在院内自建住房。1994年后粮食收储公司分局建楼,八户老职工中的七户均参加了房改,荀某及子女未参加房改。2011年7月,粮食收储公司拆迁公房时认为荀某的子女不是单位职工,不与其签订协议,要与荀某签订协议,但又不按照其2011年5月26日做出的《关于粮食收储公司家属院平房区改造暨拆迁办法》中第一条的规定,对荀某进行安置。粮食收储公司拆迁改造职工住房,不按照《征收条例》的指导意见和办法执行,也不按照自己制定的办法执行,荀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故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给荀某安置住房。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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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荀某系粮食收储公司退休职工,其认为原单位粮食收储公司未按照其自行制定的《关于粮食收储公司家属院平房区改造暨拆迁办法》中第一条的规定,对荀某被拆迁的公房进行安置,即本案系因粮食收储公司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有征地拆迁问题?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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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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