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师事务所: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觉得不合理该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31 11: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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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某系山东某村村民,2018年9月8日,村委会召开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补偿方案》,对全体村民的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改造,并于同日作出《公告》予以公示。2019年12月12日,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决议》,依照《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及《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决定:一、收回村庄原址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二、按照《补偿方案》的补偿方式对收回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安置补偿;三、收回村庄原址范围内的房屋及附着物,应于收到通知后5日内自行予以拆除,如不拆除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拆除。想了解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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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20日,上级部门对《决议》作出《批复》,同意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之规定,收回村庄区域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注销手续。同日,村委会将该《批复》及《决议》张贴于村务公开栏。2020年6月11日,村委会向冯某作出并送达《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通知冯某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批复》及《决议》,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即2020年6月15日前自行拆除位于区域内的房屋及附着物,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告知其逾期将依据决议内容收回土地并拆除地上房屋及附着物。冯某对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不服,遂提起诉讼。想了解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冠领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是否合法。

  本案中,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举行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投票表决,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并上报区政府,区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决议》内容,村委会依据《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五条、《批复》及《决议》,对冯某作出并送达《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首先,村委会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上述通知书,而其依据的《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于2019年8月26日被修正,且《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村委会适用被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作出上述通知书,明显不当,在此予以指正。其次,村委会在作出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前未告知冯某享有陈述、申辩权,作出该通知书也未告知冯某复议和诉讼的权利救济途径,违反程序正当原则,故村委会作出案涉《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予撤销。想了解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鉴于收回冯某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为了村庄整体搬迁改造,是为了更好改善村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区域形象,加快城市化进程,且绝大部分村民已签订补偿协议并拆除房屋,撤销该《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予确认违法。想了解征收公示后一定动迁吗?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确认村委会于2020年6月11日向冯某作出《限期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通知书》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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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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