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纠纷律师代进贤某镇行政部门不履行行政协议纠纷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0-12-29 11:36:20    

  进贤县隶属于江西省南昌市,位于鄱阳湖南岸,是历史人物晏殊、晏几道等名仕俊杰的故乡。八十岁的于大爷一家祖祖辈辈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现如今房子被拆,无家可归,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这还要从2008年说起,因xx路项目需要拆迁被征收房屋,于大爷和进贤县某镇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镇行政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镇行政部门要按照协议内容给于大爷安置店面,并允许于大爷在村内的老宅基地建房居住,此外还有货币补偿,进贤县的县行政部门也出具了抄告单予以政策支持。谁料到,在房屋拆除后镇行政部门并未履行协议,于大爷至今没能获得安置。

  于大爷日夜难眠,眼看自己辛苦操劳一生的家业,如今却没了踪影。在家人的劝说下于大爷决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董华、姚宇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连夜乘车赶到江西和于大爷见了面,并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近日,该案迎来胜诉判决。

  庭审中,被告辩称,因 2008 年xx路项目需要拆迁征收房屋,同年 10 月被告与原告等住户签订了《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货币补偿和过渡费。2008年 11月,进贤县推进重建项目启动,原抄告单重建部分在该项目内,部分住户得到安置。因为原告分配安置地未在重建项目内,所以未得到房屋和店面。 2012 年省、市政策明文规定在县城核心区禁止单家独院建房,原告未能重建房屋。2019 年镇行政部门受县里委托给原告安置一套房屋,剩余面积也报县拆迁办,县拆迁办一直在支付过渡费,故因政策原因导致于大爷无法单家独院建房,属于不可抗力。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面对被告的抗辩,两位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代理意见:

  第一,2008年因xx路项目需要征收拆迁,原告的房屋及项下土地位于征收范围内,其于 2003 年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所有权人。2008年10月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安置协议》《补充协议》。协议签订后,原告将房屋和土地交给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补偿款。同年11月进贤县行政部门作出《抄告单》,载明同意按照协议的内容对原告进行土地安置。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安置土地未果。于是在2020年8月再次向被告邮寄申请,要求被告履行行政协议的内容,但是原告未获回复。

  第二,原告安置的过渡房一直未通水、通电,原告在领取钥匙后并未居住,被告提出已完成向原告安置房屋的主张不能成立。因该房载明为过渡安置房,仍需最终按县行政部门文件标准予以结算。但被告至今不仅未与原告就该房签订最终协议,也未给原告办理该房的产权登记,故不能认定被告对原告安置完毕。

  第三,本案中,被告因征收事宜与原告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了协议的安置内容,后因历史遗留问题及当地政策的调整,协议中约定置换土地的义务不再能实现,被告作为协议一方应当对原告予以说明,并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或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

  第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应当给予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且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亦同意被告对不能履行的协议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协商实物安置或货币补偿。因此,被告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补救措施。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责令被告镇行政部门对原告作出补救措。

  综上,在行政协议法律关系中,作为行使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更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其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的行政协议,若确因重大政策调整或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也应当尽到相应的附随义务,即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协议另一方并说明不能继续履约的理由。此外,还应对不能继续履约协议的另一方予以补偿或采取补救措施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撰稿:刘力佩
类型:B 类稿
   编辑:闫 慧
审稿:张主编
法务:杨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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