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违法拆除造成的租金损失应给予国家赔偿 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1-01 10:17:40    

  《国家赔偿法》将国家赔偿的范围界定在“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那么,如果房屋被违法拆迁,所造成的租金损失能否获得国家赔偿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不久前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拆迁人在二审中胜诉。

  租金损失,一审不予赔偿

  武先生在江西某地有一处90多平方米的房屋,自2014年起长期用于对外出租。2018年5月,当地进行棚户区改造,武先生的房屋被划在征收范围。但他认为补偿标准较低,一直未与相关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

  2020年6月,武先生的房屋遭到违法拆除,此后相关部门才对其下达补偿决定。武先生不服拆除行为,向法院提起请求赔偿损失的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征收部门在既未与武先生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又未作出补偿决定,更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执行的情况下,就对其房屋实施了拆除,确认征收部门拆除行为违法。

  但对于赔偿问题,一审法院却认定,房屋租金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直接损失范畴,所以没有支持该项诉请。对此结果,武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

  代理上诉,租金损失终获赔偿

  二审法庭上,为帮助武先生获得房屋租金损失赔偿,冠领律师指出:

  第一,《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八)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只要权利人的财产权受到损害,行政行为人就应当赔偿,现行法律对何为直接损失没有明确规定,无法据以作出文义解释。

  第二,确定拆除赔偿案件的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时,《国家赔偿法》第36条中关于赔偿损失范围之“直接损失”的理解,不仅包括因违法拆迁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还应包括其他必得利益。

  第三,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收据、租客身份证复印件、当庭拨打租客电话,可以证实武先生损失了两年半的租金。如果征收行为不发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剩余两年半租金属于武先生必然可得利益,属于直接损失,应当赔偿。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武先生的房屋租金损失是完全可以预见的财产损失,属于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直接损失范畴,遂作出判决:责令被上诉人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武先生相应租金损失。

  违法拆除房屋受损,应属国家赔偿直接损失

  从上述案例可知,租金损失是可能获得国家赔偿的。实践中,租金损失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畴中的直接损失,应考量该损失部分是否为实质因征收拆迁所引起,如实质上是征收拆迁所引起的,则应该认定为直接损失,从而在国家赔偿中应予赔偿。

  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

  (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撰稿:曾超超
类型:B 类稿
编辑:侯学飞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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