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房屋征收后,迟迟拿不到预收款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18 14:36:03    

  2010年郭某某房屋被拆迁,2011年12月郭某某被回迁安置到某小区5号楼1单元502房屋。2011年12月10日,动迁安置办公室收取郭某某预交房改款6000元,至今未予返还,郭某某向动迁安置办公室索要未果,只好诉至法院。庭审中,动迁安置办公室对郭某某诉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郭某某该笔预收款,但需要时间拨付。

  另查明,原动迁安置办公室的行政职能因机构改革已发生变化,现该办公室工作已由被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承接。

  律师观点,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院认为,被告系某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且具有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等工作的主体资格。关于郭某某请求被告返还收取预交房改款6000元的主张,被告对该项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返还,故对郭某某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郭某某请求被告给付243元利息的主张,综合考虑被告在本案中存在的过错以及郭某某的损失,郭某某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郭某某郭某某预交房改款6000元,并支付利息2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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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刘力珮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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