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6 10:19:20    

  刘先生是河南新郑某村村民,在村中有宅基地房屋一处,并在该房屋兼营汽车修理。2014年底,新郑市某镇政府以高铁项目绿化用地需要为由,在未与刘先生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9年2月11日组织人员强制拆除其房屋,导致刘先生房屋价值损失、室内及地上物品、汽车配件及维修设备等损失。后经行政诉讼,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拆除刘先生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图1

  虽然经法院确认违法,但损失还是造成了。刘先生看着满目狼藉痛心不已,他认为既然镇政府的行政行为违法,那么就应当有所赔偿。2020年12月1日,刘先生向该政府申请国家赔偿,本应顺理成章的事情,该政府却未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刘先生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诉讼维权。

  法庭上,律师代理刘先生提出,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被告辩称:案涉房屋系违章建筑,其拆除系原告刘某自行拆除,因此无需赔偿。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欠缺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望法院依法判决。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经确认被告拆除原告建筑物行为违法,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并非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2019年2月11日,被告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原告房屋,导致原告房屋价值损失、室内及地上物品、汽车配件以及维修设备损失,且该损失已经过经司法价格鉴定和资产评估证明。

【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图2

  被告再次辩称:1、原告虽提出《价格鉴定意见书》,但无证据证明两位评估人员符合评估师资质,因此价格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2、该《价格鉴定意见书》中鉴定范围确定依据的证据存在争议,因此不应采纳。3、该《价格鉴定意见书》对涉案房屋属性的认定与备查文件中对房屋属性的认定不一致,缺乏事实依据,不应采纳。

  针对此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作出《价格鉴定意见书》的公司已取得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登记证书,其经营范围为价格评估以及财物价格评估。两位评估人员也取得中国价格协会颁发的价格鉴定资质证,因此并无程序违法。原告要求赔偿损失,已经对被诉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了证据,且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而被告提出的质证意见并无证据证明。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律师部分观点,判决被告应赔偿刘先生各项损失共计917437元,并支付利息。

【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图3

【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图4

【胜诉简讯】冠领代理河南新郑行政赔偿案胜诉-图5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主编

  稿件类型:原创B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