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江苏拆迁律师:村民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1-29 14:03:31    

  房屋动迁补偿拆迁案件中,村民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强拆主体?相信大多数被拆迁户都有这样的疑问。今天我们就来看看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网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北京冠领律师江苏拆迁律师:村民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强拆主体

  江苏房房屋强拆事件

  徐东(文中均为化名)和张温两人是夫妻关系,婚后的二人在其位于江苏省某市A村的宅基地上申建了三间二层楼房,并在楼房前加建了三间辅房及围墙。2019年7月8日,该市人民政府张贴了《市政府关于同意<市路南侧、路东侧地块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的批复》。2019年9月29日,徐东和张温房屋外墙张贴了一张落款单位不详的《限期纠违告知书》,载明:徐东户于2019年9月29日在A村进行的违章建筑行为,要求徐东和张温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19年9月30日17时前自行拆除,纠正到位,否则后果自负。2019年10月2日,村民告知徐东、张温拆迁人员强拆了他们家的部分房屋及院墙。徐东和张温回家发现,院墙、三间小屋被扒,灶台、院内搭建的辅助设施被破坏,家里收藏的古董、字画、纪念币、邮票等财物也不翼而飞。徐东和张温打110报警。派出所指派民警处警并制作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处警经过记载:民警联系市社区村干部,该村干部东答复徐东和张温户小屋和围墙系违章建筑,有关部门已于2019年9月29日下达了拆除通知,当日系村委会组织人员拆除违章。

  徐东和张温认为,应由征收部门即市自然资源局对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又因市自然资源局告知徐东和张温申请公开的“房屋动迁补偿方案”不存在,徐东和张温在“江苏省党政领导留言板”知晓镇政府系动迁的实施单位,故亦可推定镇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行政机关。徐东和张温认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政府的强拆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政府强制拆除徐东和张温部分房屋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

  庭审中,被告市自然资源局辩称,当地政府是组织实施搬迁项目的实施单位,市自然资源局是征收主体,仅对正常的征收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市自然资源局未参与或授权他人实施强制拆除行为,请求驳回徐东和张温对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

  被告镇政府辩称,镇政府没有对徐东和张温部分房屋及院墙实施过强拆行为。请求驳回徐东和张温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案涉强制拆除行为主体应如何确定;2、强制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1.第一,从举证能力看,徐东和张温陈述拆除行为发生时其不在场,客观上无法获得拆除行为实施主体的证据。第二,徐东和张温房屋位于镇政府实施的搬迁项目范围内,强拆行为发生在搬迁项目实施期间,搬迁实施单位镇政府尚未与徐东和张温签订安置补偿协议,镇政府具有推进搬迁工作的动因,在此情形下发生的强拆行为,如镇政府不能举证证明实施强拆行为另有其人,则首先应对镇政府作出不利推定。第三,即使公安机关处警时调查的情况属实,村委会没有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权,即使强拆行为具体由村委会实施,亦应推定村委会受法定职权主体镇政府委托实施。综合以上三点,镇政府未完成其举证责任,应推定镇政府承担强拆行为的法律责任。关于市自然资源局是否参与强拆行为的认定,因其并非搬迁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庭审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实际参与强拆行为或委托他人实施强拆行为,徐东和张温认为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参与或实施了强拆行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关于焦点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行为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镇政府在实施搬迁项目过程中,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既未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也未认真听取徐东和张温的陈述和申辩,更未告知徐东和张温依法应享有的救济权利,即在两徐东和张温不知情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涉案建筑物,显属违法。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确认镇政府于2019年10月2日前强制拆除徐东和张温部分辅房及围墙的行为违法。二、驳回徐东和张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起诉。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北京冠领律师江苏拆迁律师:村民房屋被强拆如何确定强拆主体”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

相关推荐
  • 在线咨询
  • 免费电话
    全国咨询电话400-8787-666
  • 投诉反馈
    微信扫一扫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