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简讯】冠领代理四川省宜宾市木材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2-24 10:51:16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四川省宜宾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迎来胜诉消息,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确认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大发木业公司位于宜宾市某区A村111号-112号院内建(构)筑(以下简称“经营性房屋”)的行为违法。

冠领代理四川省宜宾市木材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案胜诉-图1

  林大发(文中均为化名)经营着一家名为大发木业公司的木材相关企业。2010年1月30日,大发木业公司与兴旺木场签订了《合同转让协议》,约定将兴旺木场与宜宾市某区A村农业经济开发联合社签订的《联合用地协议》中约9180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大发木业公司,从2010年1月1日起,由大发木业公司使用该土地,大发木业公司直接与A村农业开发联合社合作。接着,大发木业公司便在上述土地上修建了建筑面积为2902.33平方米的经营性房屋。

  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结果显示,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大发木业公司经营性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土地征收范围内。然而,在没有任何单位与大发木业公司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也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当地街道办于2021年4月20日、4月29日径行将大发木业公司经营性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屋内物品被埋入废墟,损失惨重。

  林大发认为当地街道办强制拆除自己大发木业公司经营性房屋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自己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大发找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委托冠领律师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大发木业公司位于宜宾市某区A村经营性用房的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将大发木业公司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

  庭审中,街道办辩称∶一、据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某区分局作出的《某资规认定函》认定,涉案建筑未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规定划审批手续。该建设行为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范畴。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大发木业公司没有取得修建、用地等审批手续,案涉建(构)筑物应当依法予以拆除。二、街道办有权对违法设备设施予以拆除,主体适格。街道办根据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有权力和职责就大发木业公司违法搭建的生产设施进行拆(清)除。三、街道办在拆除前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程序合法。2021年3月24日,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责令大发木业公司于收到决定书15日内自行予以拆除。因大发木业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街道办于2021年4月20日委托某建设工程公司对案涉建(构)筑物进行依法拆除。街道办已经履行了合理的通知义务,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形。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大发木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下同)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规定,大发木业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城乡规划部门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表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决定后,需拆除违法建筑,应进行公告、催告,经催告仍不履行限期拆除行政决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街道办未经上述程序径行强制拆除大发木业公司建构筑物,违反法定程序,其行为构成违法。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被告街道办于202 1年4 月20日、4月29日拆除大发木业公司位于宜宾市某区A村111号-112号院内建(构)筑物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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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A

  审核主编:张主编

  审核律师:马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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