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代理河北沧州拆违决定案复议成功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4-19 16:32:12    

我所律师代理的河北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违决定案复议成功!

  申请人李晓磊(化名)对被申请人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河北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

  李晓磊所述的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他在该土地上建的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0日对李晓磊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李晓磊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未按期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将依法对违章建筑进行强拆

  李晓磊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5年3月20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表示此《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对自己进行了二次处罚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所以被申请人不能对申请人进行二次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所建房屋在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房屋的事实始终存在,且申请人一直未采取改正措施,也未向有关部门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违法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已不再具备改正条件。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15年3月20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不属于对申请人二次处罚的情形。


冠领律师认为: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是对部分事实的确认存在瑕疵。

  1、申请人李晓磊所述土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其所建房屋为砖混结构,且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并无错误。

  2、因申请人李晓磊所建房屋未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建筑物确定为违建是有法律依据的。

  3、被认定该建筑物的建造时间上无明确的确认,影响对其定性处理。

  4、被申请人制传并送达各种法律文书中拒签字的人为“郭某”和“李某某”,但最终有李晓磊签收并申请复议,此两人与申请人是何关系未作确认。

  经过审理,河北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充分,责令被申请人两个月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管理。

  审阅意见:

  文中没有把律师观点与复议决定的结论二者关系说清楚,可能让读者产生疑问。

 

撰稿:王  晨
类型:A 类稿
编辑:宗文纲
审稿:张主编
法务:龚俸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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