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养殖场先后两次被强制拆除,冠领律师代理维权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2-22 13:45:35    

  福建福州的曾女士在村里经营养殖场,拆迁部门称养殖场为非法建筑,先后两次对其进行强制拆除,造成了养殖场的重大经济损失。于是曾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刘番律师为其代理该案。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某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确认拆迁部门的两次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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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女士在自己家后山建造了养殖场和二十多间休息室,用来饲养鸡、鸭、羊,然后在进行销售,在她的辛苦经营下,养殖场的收益一直都比较可观。直到2020年的12月,拆迁部门突然开始进行拆除,养殖场的经营者曾女士在这之前却未收到相关的通知。养殖场被拆,为了不影响接下来的生产经营,曾女士开始对养殖场进行翻修建造,不料在2021年的8月份,拆迁部门又在未通知的情况下,对养殖场再一次进行了拆除。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她向政府部门反映了养殖场两次被拆除的情况,被告知养殖场为非法建筑,拆迁部门应当对其进行拆除。曾女士得到回复后,仍认为强制拆除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并委托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的刘番律师帮助其维权,将拆迁部门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拆迁部门强制拆除养殖场的行为违法。

  接到这起案子后,刘番律师以自己过硬的专业知识和精神,通过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结合对法条的掌握,在庭审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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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被告拆迁部门提出原告主体不适格的主张无相关事实依据,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针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本案中曾女士主张自己对养殖场拥有合法财产权利,而拆迁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存在侵害其权益的可能。故,曾女士和强制拆除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有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原告主体适格。

  第二,拆迁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为都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遵守法定程序,保障行政相对人,即原告曾女士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拆迁部门提交的证据,其强制拆除行为未事先履行催告义务,属于程序违法,故拆迁部门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拆迁部门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8月对养殖场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行为可以被确认违法的情况有哪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只有在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所以,行政机关在拆迁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尽到催告义务,在维护好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完成工作任务,从而更好的维护行政机关和老百姓之间的和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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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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