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苏扬州彩钢板房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2-22 13:38:16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江苏扬州一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迎来胜诉。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当地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委托人黄女士的房屋得以保全。

冠领律师代理江苏扬州彩钢板房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胜诉-1

  黄女士是扬州某村的村民,她承租了村中临河的部分土地,在租赁协议中,载明黄女士可以根据需要对承租范围内的场地进行适当的改造。不过,黄女士并未大改大建,仅对原有建筑内部维修了一下便居住于此。2021年5月17日,当地区执法局告知区河道管理处,黄女士未经批准,在彩钢板房内擅自建造了砖混结构墙体。2021年9月22日,区水务局对此立案,次日向黄女士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黄女士停止建设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涉河建设审批手续。黄女士认为所住房屋并非新建,并未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2021年10月26日,区水务局向黄女士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她在收到通知书十日内自行拆除建筑,恢复水利工程原状。黄女士未按要求拆除。2021年12月1日,水务局向黄女士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黄女士申请听证。不过,听证并未改变结果,2021年12月20日,水务局向黄女士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黄女士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责令其拆除房屋,并处5万罚款。

  黄女士认为她承租这块土地时,房屋就已经存在,为何现在变成了违法建筑?为此,她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所指派在行政诉讼领域经验丰富的滑若云律师承办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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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与黄女士沟通后,立即前往现场查看情况,收集整理租赁协议书、房屋现场照片等证据,做足准备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区水务局接到起诉副本后,也向法院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江苏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等证据材料。

  庭审时,区水务局称其在处罚主体资格、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处罚程序上均合理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对此,冠领律师指出:

  区水务局认为黄女士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房屋,并在房屋内建造砖混结构墙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但其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勘验图等证据不能证明该建筑物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区水务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属于事实不清。另外,区水务局向黄女士调查时,未明确案涉建筑物的建设主体,未尽到应尽的查实义务。区水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撤销区水务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黄女士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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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段光平

  审核律师:妥紫荣

  文章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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