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代理江西抚州大米加工厂行政处理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3-07-07 13:51:03    

  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所经历的顺序、步骤和时限以及所采取的方式。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合法,而且要求其在程序上也要合法。近日,江西抚州的吴先生便因某行政机关违反行政程序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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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先生作为投资人,经营着一家大米加工厂。2021年6月30日,吴先生收到某行政机关以大米加工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由下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大米加工厂在2021年6月30日前改正。

  吴先生看着这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百思不得其解:多年来,行政机关从未就大米加工厂是否符合消防的要求提出过异议,如今是怎么回事?吴先生带着疑惑联系到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所指派经验丰富的周楚强律师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接案后,随即赶往当地了解情况。通过梳理案情,冠领律师发现该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存在违法之处,侵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遂决定帮助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该行政机关辩称:

  1、本案案由为行政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

  2、本案未减损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具有可诉性。《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没有涉及原告的具体权利义务,也没有减损其利益,不具有可诉性。

  3、原告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机关于2021年6月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而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才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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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此,冠领律师认为:

  1、该行政机关提出的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以及不具有可诉性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可知,该通知书认定原告存在“生产场地未配备消防设施”的行为,责令原告限期改正,即该通知书认定了原告存在违法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且具有可诉性。

  2、本案未超过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应当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一年。本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知道《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通知书的时间。自2021年6月30日至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法院邮寄起诉材料,未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

  3、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时,应事先通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救济途径等。本案中,该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前,未充分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不符合法定程序,属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冠领律师的意见,判决撤销该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冠领律师以其扎实的专业基础与丰富的诉讼经验,发现了该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在起诉期限将要届满时,及时地帮助委托人提起诉讼,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文中人物除律师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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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舒婷

  审稿人: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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