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 被告适格与否引争议,冠领代理湖北襄阳确认强拆违法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1-21 13:42:21    

  房屋的轰然倒塌让湖北襄阳的胡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为寻一个答案,胡先生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自己向法院提起了确认强拆违法之诉。近日,冠领律师不负所托,赢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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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先生家住湖北襄阳,在他孩童时期,家乡的河流清澈见底,近些年,水质变差引来河流保护部门的密切关注。2020年7月,相关部门开展河流岸线保护利用及水生态保护工作,随之而来的还有《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胡先生和母亲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让天更蓝、水更清是每个公民的责任,我们一定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工作,”胡先生对母亲说。“可是补偿太低!”母亲的一句话让胡先生陷入了沉思。一边是环境治理的利民好事,一边是关系自身利益的大事,胡先生难以抉择。

  2021年9月的一天,没有任何通知,当地街道办三下五除二就把胡先生家的房屋拆了,被灰尘环绕的胡先生气愤不已但又无能为力。经过一段时间的思想斗争,胡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经过多方打听,胡先生联系到了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吴佩展、赵江曼律师负责此案。

  接案后,冠领律师迅速前往当地进行实地考察,仔细研究案情后,冠领律师代理胡先生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庭上,街道办辩称: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记载的征收补偿主体是其他部门,不是己方;拆除案涉房屋前,拆迁项目领导小组同其他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拆除案涉房屋工作是在协调会上布置的,所以拆除案涉房屋的主体是该项目领导小组,己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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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一一回击对方观点:

  针对被告是否适格的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案涉房屋被强制拆除前,没有任何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所以应该以实施具体拆除行为的街道办作为本案被告;在行政行为具体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召开协调会属于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该行为不对胡先生的权利产生直接、实际的影响,所以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行为属于不可诉的行政行为。

  针对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虽然双方形成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由于补偿协议没有加盖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公章,且未实际履行,所以补偿协议并未成立,街道办辩称是根据补偿协议拆除房屋的理由不成立。另外,街道办的行为亦违反我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街道办的强拆行为违法。

  此案的顺利解决虽不是最终胜利,但为胡先生后期寻求国家赔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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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董振杰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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