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消息】冠领代理山东某地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胜诉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10-22 09:45:02    

  近日,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撤销山东某地自然资源局所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迎来胜诉消息,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意见,撤销该决定书。冠领律师成功帮助当事人保住了生产用地使用权,维护了其合法利益。

冠领代理山东某地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胜诉-图1

  金越公司(化名)是一家民营企业,上个世纪90年代受到政府招商引资政策的召唤,到山东某地投资创业,经过多年的奋斗,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为当地经济发展及工人就业作出了不小的贡献。

  2020年10月21日,金越公司收到了当地自然资源局作出的《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要求金越公司就是否构成土地闲置向自然资源局提交证明材料。自然资源局经调查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以金越公司涉案宗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三分之一等原因,认定构成土地闲置。

  2020年12月28日,自然资源局以“金越公司因其地上建筑物及构筑物评估价值219.1506万元,不足2006年双方约定的6000万投资总额的25%”为由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有偿收回金越公司的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收回补偿费603.923万元。自然资源局于同日将上述决定书留置送达给金越公司,并于同日以邮寄的方式通知金越公司到社区财审所领取补偿款。

  这一系列的变故让金越公司措手不及,公司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其在2006年与自然资源局通过订立合同获取的,且依法办理了土地证、房产证,现在自然资源局突然要将土地收回,金越公司实在难以接受。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越公司向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冠领律师接到委托后迅速展开调查了解,并在事实、程序、法律适用三方面发现了自然资源局做出该行政行为的漏洞。在冠领律师的辅助下,金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由自然资源局承担。

冠领代理山东某地撤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胜诉-图2

  庭审中,冠领律师就本案中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决定书》的违法性展开了以下论述:

  第一,自然资源局所作《闲置土地认定书》事实认定不清。《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本案中,自然资源局混淆概念,错误地将“建筑物及构筑物的评估价值”认定为“已投资额”,事实不清。

  第二,自然资源局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的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金越公司在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申请,自然资源局通过听证认为办案人员下达的闲置土地处置文书对事实部分未作陈述,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建面积达不到应建面积的三分之一,也未说明处置适用的条款,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议补充证据查明事实,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条款,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该听证会实际上已经对《闲置土地认定书》予以否定。然而,自然资源局并没有重新查明事实作出新的认定书,直接在原有认定书的基础上直接作出《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程序违法。

  第三,自然资源局适用法律错误。自然资源局在其所作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中载明,其法律依据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造成土地闲置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

  根据以上规定,主管部门在决定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应与使用权人协商。而本案中,在金越公司未参与协商的情况下,自然资源局便依据上述规定作出涉案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最终采纳了冠领律师的全部意见,判决:撤销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案件受理费由自然资源局负担。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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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 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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