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房屋拆迁律师答复以拆危代的强制拆迁的行为违法吗
在实践中,遇到拆迁工作推进困难,部分征收方往往会采取其他手段进行拆迁,例如以拆危代替拆迁,那么危房就能随意强制拆除吗?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山东房屋拆迁案例:
刘成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山东某地的居民,在当地有一处50余平的房屋。2018年,当地因城市改造工作,决定征收部分土地,刘成昊的房屋正好就在拆迁的红线内,但此后因征地补偿问题未能谈妥,刘成昊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随后,当地县政府却突然向刘成昊作出了《重大危险源排查通知书》,并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刘成昊的房屋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成昊的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险等级为D级,建议拆除处理。
之后,县政府向刘成昊作出了《应急排险解危告知书》,要求其限期自行拆除房屋,因刘成昊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房屋,县政府联合住建管理单位,对刘成昊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
面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刘成昊不服,因此起诉到了法院,那么在本案中,县政府组织人员以解除危险为由强制拆除刘成昊的房屋是否合法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拆迁的过程中,虽并不排斥行政单位一并对危房进行处置,但拆除危房也应遵循法定程序。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应为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县一级的土地房屋主管单位,且行政机关只有在发生地质灾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后方可依职权进行申请。
在本案中,县政府并不具备申请危房鉴定的主体资格及职权,因此,其申请鉴定危房及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县政府强制拆除刘成昊房屋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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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