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速递】山东济南拟征收土地,每亩预计补偿20.5万元
2022年5月18日,山东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全文如下: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及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北园大街以北、水屯北路以南、东泺河东路以西、水屯路以东。东至政府储备用地,西至政府储备用地、山东德天嘉业置业有限公司,南至政府储备用地,北至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园街道办事处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2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北园大街以北、水屯北路以南、东泺河东路以西、水屯路以东。东至杨庄社区土地,西至杨庄社区土地、政府储备用地,南至政府储备用地,北至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园街道办事处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地块3位置范围:该地块位于北园大街以北、水屯北路以南、东泺河东路以西、水屯路以东。东至政府储备用地,西至杨庄社区土地,南至政府储备用地,北至政府储备用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北园街道办事处杨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地块2拟用于北湖片区历黄路道路建设,用途为城市道路用地;地块3拟用于北湖片区历黄路东侧绿化带建设,用途为防护绿地。
以上地块拟征收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天桥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和北园街道办事处拟于2022年5月18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即可启动)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批复的天桥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收土地共涉及1个区片,Ⅰ级区片每亩补偿2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济南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200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居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天桥区人民政府成立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工作现场指挥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其他建筑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由天桥区人民政府北园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天桥区北湖片区开发工作现场指挥部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天桥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天桥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征收小知识
征地听证的流程是怎样的?
1、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2、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3、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4、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5、在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6、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
(三)当事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四)最后陈述;
(五)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撰稿人:秦佳
文章类型:C
审核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