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收受贿赂,违章建筑也能获得安置房
因向行政机关行贿而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法院一般会怎样认定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大道扩宽工程需迁出A村部分房屋。李向明(文中均为化名)的住房在被拆迁范围,因李向明与他人有纠纷担心房屋补偿款被查封,2011年7月27日,以其外甥女婿卫军兴的名义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的王志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协议签订之后,开发区管委会共以货币化补偿形式补偿了卫军兴551070元,以房屋形式安置面积208.26㎡,由于协议中约定的剩余补偿款630717.75元,开发区管委会一直尚未支付,卫军兴便将开发区管委会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剩余补偿款。
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应当真实合法,对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进行核实确认。本案中卫军兴并不是订立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开发区管委会在履行签订相关协议过程中,在没有认真核实被拆除房屋的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明显与事实不符。
开发区管委会将被拆除房屋实际所有人李向明违章建筑140㎡按正房登记予以拆迁补偿,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被告行政单位对自己履行法定职权、经过法定程序订立的行政协议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而在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载明:“2012年11月,李向明为了请开发区政府干部蔡城帮忙将其家已经被拆除的违章建筑140平方米算作大道扩宽项目的被拆迁房屋予以登记成正房,交给了蔡城现金2万元。2012年11月,蔡城在王志的车上将这2万元送给了王志,王志予以收受。后来,王志违规将李向明家的违章建筑置换成了安置房屋。”
李向明后以卫军兴名义在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将违章建筑面积按正房的面积进行登记补偿。王志后因受贿罪被判处刑罚,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得知对王志的刑罚后,重新审查核实李向明实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合法面积,重新与实际所有人李向明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综上,卫军兴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中行政相对人的身份与事实不符,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终法院撤销了卫军兴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2011年7月27日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责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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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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