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商铺拆迁律师回答出租人和承租人怎么分配拆迁补偿款
出租人将自家的商铺出租出去,遇到拆迁,得到的拆迁补偿款怎么与承租人分配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出租人陈晨(化名)与承租人王大国(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0年。合同签订后,王大国经过陈晨同意进行了装修。后来该商铺因为旧城改造要被征收而拆除。陈晨领取房屋拆迁补偿款后,王大国要求分得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的损失。然而陈晨以王大国并未实际营业为由拒绝给付。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房屋价值部分,双方没有争议,此商铺的产权人是陈亮,陈亮分得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于搬迁补偿费和停产停业的损失,法院认为,承租人交纳租金的行为本身就代表对此商铺的利用与投入,并且评估机构一部分是以商铺里的设备及装修为标的进行评估。陈晨并没有证据证明王大国从未进行生产经营。综合考虑剩余租期和合同实际履行情况,应当将搬迁费用和部分停产停业损失支付给承租人。
而此次拆迁行为,也影响到出租人后续收租金,这也属于停产停业损失。因此承租人和出租人都可以获得停产停业的损失,要根据具体情况,遵守公平原则进行停产停业损失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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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