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住宅拆迁律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
山东王先生作为被征收人对征收方下达的《房屋补偿决定不服》,于是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还是不服,应该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王先生在国有土地上有一处住宅,被划入征收范围内。补偿方案是选择产权置换的话,置换面积比是1:1.选择货币补偿的话是每平方米4500元。
王先生认为补偿过低,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就对王先生作出了《房屋补偿决定》,王先生就《房屋补偿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结果出来后,王先生并不满意,于是咨询专业拆迁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满意,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无论选择哪种方式,应尽快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介入,研究案情,梳理证据,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东住宅拆迁律师-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免费热线400-8787-666.联系律师后可见面详细咨询!
撰稿人:卢辉辉
审稿人:董鑫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