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东宅基地征收律师-农村继承的房屋遇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11-11 11:56:55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以及被拆迁人自身法律知识的缺乏,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人与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出现不一致,导致老百姓在安置补偿中往往容易出于被动局面,征收方只凭证件办事如何解决?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山东宅基地征收律师-农村继承的房屋遇拆迁不给补偿怎么办

  山东省某村郝先家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复杂的是家中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人与房屋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登记时宅基地使用权写的是郝先生父亲的名字,其父去世后,郝先生继承该房屋实际使用权则是郝先生。在征收过程中,征收方说只凭证办事,郝先生不是登记人不予补偿。那么,征收方能否只考虑证载权利人的补偿安置权益,而忽视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呢?

  显然征收方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宅基地和房屋的权利是可以分离的。对于继承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依据《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房屋所有人死亡的,继承人继承房屋后,由继承人获得拆迁补偿,继承人有权获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其次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征收方有义务通过土地现状调查、办理补偿登记等法定程序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利归属核实清楚。而且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郝先生系本村村民,且其户籍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就在本村,实际其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法应当获得补偿安置。不能仅因为其名字没有出现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就否认其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

  如若征收方执意采取只凭证办事的态度,否认被拆迁人郝先生实际使用权的事实,郝先生可以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团队,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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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王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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