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故事】补偿未定居委会却强拆老房,冠领律师代理委托人通过诉讼撤销不当决定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5-05-12 09:32:02    

  山东烟台某条老巷里,陈晨(化名)脚步沉重地向不远处的家门走去。他刚刚收到居委会的《决定书》,要求他半个月内搬出老房,逾期将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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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栋老宅是陈晨父亲的,1992年父亲过世后,他和兄妹几人签下《分家字据》,由此继承了这间老房,对他来说这个房子虽老,却承载着满满的记忆。2023年,老房因片区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但由于补偿方案没有谈拢,陈晨与居委会一直僵持着。

  2024年3月,居委会向陈晨下达了《决定书》,要求他限期腾空房屋。陈晨打听到除他家外,还有十余家收到了这一决定,其中有人还委托律师申请了行政复议。

  陈晨想着:“既然大家都不赞成,那肯定不会真拆。”于是他不再焦虑,将这一《决定书》抛之脑后,居委会也确实未按期拆除。就在陈晨以为事情已经翻篇时,2024年4月9日,居委会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陈晨家的老房。

  面对满院狼藉,陈晨一边气恼居委会的强硬行为,一边后悔自己心存侥幸白耗了时间。“房子没了,总得有个公道。”于是,陈晨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经过朋友介绍,他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帮助维权。冠领律师刘晓鹏受律所指派代理此案。

  深入研究后,冠领律师代理陈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冠领律师紧扣“程序合法性”与“举证责任倒置”两大要点,指出在调取的居委会《表决记录》中,所谓的141票同意,仅有26票有实际签名,程序存在严重瑕疵。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本案中,居委会并未提交作出决定书的证据和依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在冠领律师的据理力争下,法院认定居委会作出的《决定书》缺乏依据。2025年3月,法院判决撤销案涉《决定书》。

  房子已拆,撤销《决定书》还有意义吗?当然有!老宅虽已被拆,但法院的判决从法律上否定了强拆行为的正当性,这就能够为后续维权奠定基础。本案提醒广大读者,在遇到不当行政决定时,不要被动等待,要积极维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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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李姗珊

  审稿人:张冠彬

  稿件类型:原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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