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城西路家、瓦里村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公告!-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1-09-26 17:28:11    

    招征公告〔2021〕10号

    为招远市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招远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梦芝街道办事处瓦里村南、城西路家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梦芝街道城西路家、瓦里村;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20]74号文)公布的招远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一个区片,其中,一级区片每亩补偿9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烟台市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257号)的规定执行,该宗地土地征收批准前,征地综合地价调整批复的,将执行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招远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17日由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招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招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况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文茂;联系电话:8069038。

    招远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6日

    冠领律师提醒大家:

    集体土地征收必须取得省政府或国务院的征地批复,在法律框架内依法进行征收,否则征收部门即涉嫌违法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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