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律师回答商贸公司被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合法吗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16 11: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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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冠领律所企业拆迁律师回答商贸公司被征收方以拆违代拆迁合法吗

  北京违建拆迁补偿事件

  2008年6月30日,张佳佳(文中均为化名)与北京市A村民王大锁签订《转让协议》,承租位于A村工业小区内的两块土地。2008年8月1日,张佳佳与A村农工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就上述两块土地的承包权进行明确,租赁面积共14.8亩,租赁期限20年。张佳佳在2008年开始在承包土地上翻建房屋,后成立了佳佳商贸有限公司。

  因镇政府组织A村拆迁,其委托的拆迁单位对张佳佳的地上物进行了调查,并出具了《地上物调查结果单》,以单价200元的极其不合理价格,计算得出补偿金额合计1554592元,该价格远低于张佳佳的生产和建设成本,且完全没有考虑张佳佳的生产经营损失。故张佳佳对此产生质疑,没有达成拆迁合意。

  2019年5月13日,镇政府突然出具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称上述建筑物为违法建设,责令张佳佳3日内自行拆除。张佳佳不服,并立即于2019年5月17日上午前往法院立案,请求撤销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然而,在2019年5月17日晚间,张佳佳收到佳佳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转来的消息,镇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4号拆除决定书,称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下发后,张佳佳逾期未自行拆除,决定对张佳佳实施拆除,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张佳佳认为,该决定书同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样,是违法的,属于农村拆迁中为快速取得政绩而常见的“以拆违代拆迁”的套路行为。故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镇政府作出的上述限期拆除通知书。

  2019年7月26日,法院作出3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张佳佳不服镇政府再次作出4号《拆除决定书》。再次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镇政府于2019年5月16日作出的4号《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5条和《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68条之规定,镇政府对行政区域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的建设,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本案中,针对被诉决定书,镇政府未向法院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被诉决定书所认定事实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镇政府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镇政府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被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正确且程序合法。另,镇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23号《限期拆除通知书》已被法院判决撤销。故镇政府作出的被诉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镇政府于2019年5月16六日作出的4号《拆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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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黄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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