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领律所厦门商铺拆迁律师回答川菜馆拆迁时租户是否应获得拆迁补偿

文章来源: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 2022-05-16 11:50:02    

  在实践中,一般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是征收方与房屋的所有人签订,但是,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可能并非房屋所有人,还包括承租人,那么,遇到拆迁,租户是否应当获得一定的拆迁补偿呢?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厦门商铺拆迁律师回答川菜馆拆迁时租户是否应获得拆迁补偿

  厦门门面房拆迁案例:

  2005年4月22日,张某与李某签订《店面租赁合同》,由张某承租位于厦门市某区某路的店面两间用于经营川菜馆,经营期限为2005年5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张某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

  因某基础工程建设的需要,某区重点项目办公室依法制定了《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被拆迁人以及房屋使用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均作了详细规定(其中应补偿的企业搬迁、员工停业生活补助费和利润损失,根据实际经营面积、以包干的形式按5000—20000元/户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20000元)。2006年2月13日,拆迁人和拆迁单位向张某下发了限于2月19日搬迁的《通知》。张某在作了现场证据公证保全之后完成了搬迁。2006年3月14日,某区某居民委员会代表李某与拆迁人签订了关于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8万元)以及营业性经营店面经营损失和搬迁补助(19万元)的《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2006年3月29日,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李某支付了上述27万元,而李某拒绝将其中的19万元支付给张某。

  那么在这起案例中,李某的做法合理吗?张某又是否应当获得拆迁补偿呢?

  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租赁期内房屋进入拆迁程序,关于拆迁补偿的分配问题一般应当参照两个原则来处理,首先是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参照合同办理。

  而如果双方未约定或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结合本案,如合同未约定具体补偿方式及金额,则应结合剩余的租期、租金支付、附合装修物归属、装修实际投入、物品折旧程度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而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因为双方租赁期限未满,拆迁必然会给双方都带来经营损失,因此均应得到政府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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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拆迁伪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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