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冠领律所山西拆迁律师答复经营性质房屋能要求停产停业赔偿吗
征收部门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山西房屋拆迁补偿事件
张先生在山西某地有一处经营性用房,2018年,因火车站开发建设,需要拆迁张先生用于经营的房屋。之后,张先生与征收部门协商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火车站开发办为张先生提供安置房,并于2019年12月前交付使用。之后,张先生将房屋搬迁腾空后,火车站开发办却未按照约定交付安置房。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市政府交付安置房,并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火车站开发办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先生依约将房屋搬迁腾空后交付拆迁后,市政府应当依约交付安置房的义务。因协议仅约定了房屋的拆迁安置问题,未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出约定,张先生有权对其因拆迁造成的损失一并向市政府主张权利。最终,法院判决市政府还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支付停产停业损失,并自逾期之日按照标准双倍支付。
律师观点
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协议约定拆迁安置补偿事项,既要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出现遗漏约定事项的情形。
以上就是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山西拆迁律师答复经营性质房屋能要求停产停业赔偿吗”一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队!
(本文图片来源于网络,若有侵权联系删除)
撰稿人:吕德祥
文章类型:网站原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