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时对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拆迁中的不合理行为,被拆迁人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但是,也并非征收过程中的任何行为都可以提起诉讼。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内容。
刘成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是山东省某村的一位村民,在当地拥有一处院落。2018年,当地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展开土地征收拆迁项目,将刘成顺的房屋划入了征地范围内。
在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后,拆迁方组织人员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进行了调查登记。在对刘成顺的房屋院落进行调查后,刘成顺认为偶然看到了工作人员的记录内容,认为其对自家房屋内的树木情况登记错误,遂要求对方更正,但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为此,刘成顺将拆迁方告上了法院。
但拆迁方认为,征地拆迁开始后,拆迁方组织人员进行的土地现状调查属于过程性行为,不会对被拆迁人的权利造成实际影响,因此不具有可诉性,据此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刘成顺的诉讼请求。
那么,拆迁方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吗?刘成顺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律师认为:
根据最高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在本案中,拆迁方对刘成顺的房屋进行地上附着物的调查行为,仅仅是为后续的土地征收拆迁行为进行的准备工作,并不必然会影响刘成顺的实体权利,因此其实质为过程性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成顺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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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冯昱
稿件类型:网站原创